2021年9月23日上午9时许,村民史某领儿子段某某(男,12岁)到村卫生室看病,乡村医生常某为段某某诊治,通过把脉、查看喉咙的方法确定为上呼吸道感染,常某在了解段某某及其直系亲属无过敏及既往病史后,便开具了清开灵注射液,配5%的葡萄糖注射液,共需输液两瓶的处方,并在为其扎上液体后允许其回自己家输液。
次日上午9时许,史某找到常某说段某某病情不见好转,常某按照前一天的处方配好静脉滴注液体去史某家,在询问过段某某吃药情况及现状后,给段某某扎上针便回了卫生室继续工作。下午,史某打电话给常某,告知其段某某病情仍无好转。19时左右,常某去了史某家,发现段某某没有发烧,但是手冰凉,于是便用针给段某某扎了下手指、额头,扎完段某某即发生呕吐。常某告知史某晚上9点多给段某某喝药,若仍不见好转即时送大医院治疗,后离开。晚上史某喂段某某喝药后情况未见好转,反而越趋严重,史某见段某某面色苍白、青紫,全身发软、无反映,随即带段某某到市妇幼院救治,被告知段某某已死亡。
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段某某符合重度慢性淋巴细胞性甲状腺炎致甲状腺功能亢进、甲亢危象(高死亡率),引起呕吐、昏迷,呕吐物吸入导致窒息死亡,其死亡不是常某医疗行为所致,常某医疗行为与段某某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当然常某的医疗行为存在的一些过错,对于段某某所患疾病的发展存在一定影响。
后经查,常某系2001年于医疗卫生专业职高毕业,同年获得《农村卫技人员中专水平测试合格证书》,长期在高头寺村卫生室从事乡村医疗活动。2020年9月,常某谎称自己乡村医生证丢失,乡镇卫生院应其请求,向县卫生健康与体育局出具证明,称高头寺村卫生所乡村医生常某不慎将乡村医生证丢失,需补办。2020年10月,县卫体局给常某制发了一张《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目前该证书仍在有效期内,未被吊销、撤销或收缴。
二、办案经过2022年7月28日签署委托合同,当天给屯留区人民法院交手续并阅卷。
经认真阅卷后,于8月9日向屯留区法院递交《鉴定人出庭作证申请》及新的证据材料,并与承办法官、检察官沟通意见。
8月25日,参与庭前调解。
9月14日,参加庭审,因被害人家属及代理人未到场,延期。
9月28日,参加庭审,发表无罪辩护意见。
三、案件办理结果在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十年的情况下,法院最终判决免于刑事处罚,取得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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