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7年10月1日11时许,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王村派出所民警在太原市小店区小店高速口设卡检查过程中,当场从被告人徐雷驾驶的晋ASY765号奥迪牌A4轿车中查获一袋冰毒、一袋氯胺酮、两袋麻黄草、一袋大麻酯、一台电子称、一袋钢珠、两把消防枪等物品,同时查获名为王长河、王文龙的两个驾驶证,该驾驶证的照片均为徐雷本人的照片。经鉴定,从查获的毒品中,1号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8.35克,3号检材中检出氯胺酮成分0.91克,6号检材中检出大麻酚成分1.13克。被告人徐雷伪造驾驶证二本,其行为构成伪造身份证件罪。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雷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节,因其持有的毒品数量达不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故本院不予认定,但其持有毒品的行为可在本案量刑时予以考虑。被告人徐雷的辩护人所提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釆纳。被告人徐雷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一、被告人徐雷犯伪造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法律依据:
根据山西省刑事立案量刑标准,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非法持有“毒品数量大”,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甲基苯丙胺10克不满50克,氯胺酮100克,大麻油1千克、大麻脂2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30千克。“其他毒品数量大”: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氯胺酮500克,大麻油5千克、大麻脂10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150千克。
办案小结:
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积极翻阅相关案卷资料并会见了当事人,提出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雷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其持有的毒品数量达不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被告人徐雷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得到了法院的釆纳,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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