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被告人赵某某经人介绍认识了白某某,白某某需在霍州办理一般纳税人。被告人赵某某让霍州市税苑税务事务所的薛某某代为白某某办理相关手续,薛某某在为白某某办理金通公司工商登记时,与被告人赵某某协商将赵位于霍州市鼓楼南街的一处房屋,登记为金通公司的办公场所,并与被告人赵某某之妻签订了租赁合同,支付租金3万元。白某某办理完金通公司的工商登记、税务登记证后,便找被告人赵某某申请办理金通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相关手续,赵某某给被告人耿某某打电话,让耿某某帮忙为白某某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等相关手续。被告人耿某某安排李某某具体办理此事。被告人李某某、耿某某在没有实际调查的情况下。为金通公司出具了虚假一般纳税人资格调查报告、约谈记录等相关手续,并为该公司办理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等涉税事项。致使金通公司给成安汇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36份,给河北名华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份,均已在税务机关认证抵扣。造成国家税款流失6645946.87元。期间,被告人赵某某收受白某某棕色挎包一个,被告人李某某收受白某某蓝色挎包一个。
二、【辩护思路】朱帅律师在接受嫌疑人的委托后,立即介入案情,展开有关职务犯罪案件的法律法规搜集及相关案例搜集整理工作,并且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本案当事人,全面了解案件情况,搜集案件相关证据资料。此外,承办律师全方面了解有关本案中的重要情节,从而从法律层面提出了关于本案的法律意见书和辩护意见书。最终依法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三、【判决结果】——有期徒刑5年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6日作出(2015)尧刑初字第245号判决:被告人耿文华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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