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11日,“德昭思想汇”如期举行,本期活动的主题是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的施行,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进行新旧法条的对比,分享人为山西德昭律师事务所王娟律师。
首先,王娟律师从刑法规定、立法背景、修改情况、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出发,其中着重向我们讲解了修改情况。《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新增一款 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突出强调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发布的解释中有关数额、情节的调整。
其次,王娟律师强调律师要穷尽一切检索手段,尽可能全的检索到相关法律规定,并向我们展示了有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现行有效的刑法规范。
最后,王娟律师引用典型的案例,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的“数额”与“情节”进行区分,其主要表现在社会危害性、法益侵害、犯罪后果的可救济三个方面。强调辩护律师应该注意《解释》第六条: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在提起公诉前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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