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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5

2020


卞某某故意伤害罪
小昭律师   点击数:  

案情简介

2014年9月8日,在交城县西营村,杨某某、王某一、王某二因琐事与卞某等人发生争执以致殴打,在打斗中,被告人卞某用铁管打伤王某一头部和王某二右胳膊及头部。后卞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了犯罪经过。经交城县公安局法医鉴定,王某一外伤后致开放性颅骨粉碎凹陷性骨折伴硬脑膜破裂评定为重伤二级;王某二外伤后致右尺骨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交城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卞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 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卞某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同时被告人卞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一、王某二的相应损失。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办案小结

被告人卞某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系邻里关系,因民间矛盾激发了打斗,通过庭审调查,能够查明扳手、钢管、钳子都是被害人带到现场,其对矛盾激化也有一定作用,存在一定程度的过错,也表明被告主观恶意小。被告无任何违法记录、无前科、系初犯、偶犯。以上都是有利于被告的量刑情节,被告虽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最终只获刑三年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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