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了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那么,何为物质损失?物质损失包括哪些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有权请求赔偿。也就是说,物质损失包含了人身和财物两方面。
解释中规定了因人身遭受的物质损失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康复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丧葬费等。财物遭受的物质损失中明确写明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的损失。言外之意,如果该财物被犯罪分子占有或者处置,由法院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不能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获得赔偿。
由此可以看出,物质损失指的是实际已经遭受的损失,不包括既得利益的损失。在民事侵权损害赔偿中,存在死亡、残疾赔偿金,这两种赔偿从性质上来说虽然属于物质损害赔偿金,然而它们是对既得利益的一种赔偿。同时解释中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是因为,首先,对犯罪分子予以刑事处罚已然是对被害人的一种精神慰籍。其次,精神损失费并不属于直接的物质损失。
因此死亡、残疾赔偿金并不属于一般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范围。有一般,当然就有例外。在交通肇事罪中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鉴于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类犯罪,同时该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刑法对该罪的刑事处罚相对被害人受到的损害而言,并不足以弥补被害人或者被害人近亲属的精神损失,而在机动车交通事故民事责任纠纷中,明确是可以请求死亡、残疾赔偿金的。因此作为例外,在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附带民事赔偿中,被害人或者被害人近亲属是可以请求死亡、残疾赔偿金的。
附:《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赔偿范围问题的答复》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未能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无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是否投保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均可将死亡、残疾赔偿金纳入判决赔偿的范围。
律师介绍
李绍帅,山西德昭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工作。本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真诚待人,用心做事。
曾参与办理的刑事案件:
魏某某诈骗案
刘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崔某某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案
王某某故意伤害案
牛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案
同时为山西高速交警一支队、霍州煤电集团辛置煤矿、霍州煤电集团霍源通新产业投资公司等多家顾问单位处理日常非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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