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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德昭原创|吸毒者之间相互容留吸毒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小昭律师   点击数:  

一、为吸毒者提供场所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容留他人吸毒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现实中的容留他人吸毒行为一般是以盈利为目的,所以各种营业性场所、服务人员利用这些场所的便利条件招徕、收留他人到该场所吸食、注射毒品,这是导致吸毒者增多和吸毒现象蔓延的重要条件,对人身和社会产生了很大的危害性。因而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明确规定了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构成犯罪,并对其予以处罚。

根据规定可知,只要实施了为吸毒者提供场所的行为,行为人主观有无牟利的目的,是主动提供还是应吸毒者的要求而提供,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因为,刑法本质上处罚的是提供场所的人。而笔者在检索大量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案例后,却发现被定罪处罚的往往只有那些给他人提供场所吸毒的人,而不处罚那些在他人场所吸毒的人员。这令笔者不禁思考到另一个问题,实践中其实两三个毒友之间的相互容留,具有多发性和普遍性,而且多为吸毒者之间互相提供场所容留吸毒,那对于该种行为该如何去定罪处罚。

二、吸毒者之间偶尔相互容留吸毒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参照《公检法办案标准与适用》(第一版,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第2699页)中提到:“对于那种一个吸毒者和其他固定的某一、两个吸毒者偶尔聚在一起吸毒的,提供场所的人和其他人一样,都是为了吸毒,因没有别的合适场所,而借用该场所吸毒,这种情况行为人的目的很清楚,就是为了吸毒,一般不构成犯罪。”的观点及《毒品犯罪的法律适用》(郑蜀饶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157页)中提出的关于一个吸毒者和其他固定的某一、两个吸毒者偶尔聚在一起吸毒,一般不构成犯罪的相关论述,再从社会危害性角度考虑,吸毒者之间互相提供场所容留吸毒的行为其实侵害更多的是吸毒者自身的身体健康,在毒品传播、扰乱社会秩序等方面的社会危害性显然比较低。没有提供场所的主观故意,只是为了吸毒,不应认定构成犯罪。

故,对于成员固定,某几个吸毒人员之间偶尔相互容留偶尔吸毒的行为,行为人主观上就不具有提供场所供他人吸毒的故意,也不会产生社会危害性,该种行为一般不构成犯罪。

三、实践中对于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是如何定罪处罚的?

理论上认为,某几个固定的吸毒者之间偶尔聚在一起吸毒的,因为提供场所者没有提供场所的故意,因此对于该种行为,不应予以定罪处罚。但实践中,往往吸毒者之间提供场所的人会被认定为构成犯罪,且只有提供场所的人需要对该行为负责,只是吸毒的人却不需要承担责任。但不能只是简单对此予以认定,仅仅因为没有合适场所,借用自己家场所吸毒时被抓,就被认定为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刑罚,留下案底,而与自己一起在自己家吸毒的人只轻易被处以行政处罚,这样对于被判处刑罚的吸毒者是不公平的。

所以说,尽管理论与实践存在差距,但不妨碍我们进行更深层次的探讨。虽然实践中对于多个吸毒者吸毒的行为,只处罚了提供场所的吸毒者,但不论从哪个角度来看,对于提供场所人而言,这都是不合理的,我们理应对这种现象予以研究。

综上,笔者认为可以得出的一点是,不论是自己吸毒还是容留他人吸毒都是不合理的。另外,对吸毒者的忠告,毒品的危害性众所周知,但是却仍有大部分人没有抵制住毒品的诱惑,为了一时的轻松愉悦,从而害人害己,遗憾终生。

奉劝大家远离毒品,珍爱健康。

律师介绍

靳秀秀,女,山西德昭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工作。其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执业以来专门从事刑事辩护,积累了丰富的刑事办案经验,对法律问题的理解全面、务实、透彻。      人生格言:天下难事必做与易,天下大事必做于细。

 承办的刑事案件:李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案,判处缓刑。

       吴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 

       虞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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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左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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