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律师:朱帅
案情简介:
被告人姬某作为某公司总经理,负责该公司日常工作及业务员管理,2015年,该公司与90余名受害群众先后签订《 项目资产管理合同》 (期限为3个月至1年不等,月利息为1.5%至1.8%不等),共向社会不特定群众非法融资653余万元,其中姬某吸收60余万元。姬某归案后将其非法所得 16000元全部退回。
法律分析:
《刑法》第176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公众存款。
辩护思路:
本案中,辩护律师从吸收金额的认定、被告人在公司负责的业务、自首情节的认定和主观恶性大小方面进行辩护,使得被告人被判处了较轻的刑罚。本罪的行为方式主要表现为以下三大类:1.以不法提高存款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2.以变相提高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3.依法无资格从事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