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本市小店区南中环街坞城路段的“晩妆CLUB”自2014年12月开业以来,其法人代表支某(在逃)即利用投掷飞镖押“大”“小”“和”的形式组织该场所客人参与赌博,每轮每人最低下注50元,最高5000 元。每天飞镖赌博约40到100轮。该场所由被告人曹某、周某负责日常管理,由被告人蔡某、袁某、李某、杨某、 何某等进行营销活动并管理服务人员,向客人推荐飞镖赌博项目并抽取提成获利。被告人张某、李某负责收取飞镖赌博项目的钱款、收集单据和统计。该项目每日款项及单据由被告人喻某直接交给支某。被告人段某作为现场主持人主持该飞镖赌博项目,通报每轮投掷的点数,调动现场氛围。2015年3月25日凌晨1时许,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将“晚妆CLUB”查获, 现场抓获涉嫌赌博违法嫌疑人百余人(其中查获参赌人员39人, 为赌博提供条件人员15人,均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行政处罚),查获赌资61000元。
二、【辩护思路】朱帅律师在接受嫌疑人的委托后,立即介入案情,展开有关经济犯罪案件的法律法规搜集及相关案例搜集整理工作,并且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本案当事人,全面了解案件情况,搜集案件相关证据资料。此外,承办律师全方面了解有关本案中的重要情节,从而从法律层面提出了关于本案的法律意见书和辩护意见书。最终依法维护被告人曹某的合法权益。
三、【判决结果】——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曹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设定飞镖转盘赌博项目,为赌博提供场所,组织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判决被告人曹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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